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一般环境事件(Ⅳ级):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二、较大环境事件(Ⅲ级):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重大环境事件(Ⅱ级):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四、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8.造成跨国(界)环境污染事件。
在辐射污染方面,突发性辐射事件一般也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来源:湖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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