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是国家为了控制和改善空气质量,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而制定的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并且规定不同的功能区执行不同的空气质量标准。该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 为了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的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 为了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的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 为了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能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来源:湖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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