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批准发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
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它为环境法制管理、环境制度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价提供依据。离开了环境标准,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监察工作将难以开展。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按照内容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其中,“环境质量标准”是所有环境标准的核心,是制定其他各项环境标准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的最主要的技术依据。环境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中:
国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例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城市区域环境,也适用于农村建成区。
行业环境标准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在全国环境保护行业范围内适用的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T2.1-93)等。
地方环境标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例如《北京市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环境标准严于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国家标准是指导性标准,地方标准同行业标准是直接执行标准。国家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凡是颁布了地方标准的地区,必须执行地方标准;未做出地方规定的地区,则执行国家标准。来源:湖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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