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从立法到执法都强调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是指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即无论在指导思想上、建设规划上、实施办法上以及工作实践中,都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损害,落实各种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对于己经发生的环境问题要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有效治理,尽可能地防范环境问题的发生。
三、“谁污染,谁付费”;“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补偿”的原则 是指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筹措经费,积极承担治理义务。
四、政府与企业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同时还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五、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 是指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环境权益、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都可依据一定法律程序参与环境保护。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各项污染防治单行法和环境资源法也都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了相应的规定。来源:湖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
湖南省志愿服务网
微信公众号
在线客服
微信沟通
扫描二维码关注
湖南省志愿服务网
微信沟通社群
新手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