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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志愿服务概况

     

志愿服务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志愿服务发端于西方。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的志愿服务事业遍及世界各地。

源于宗教的慈善——国外志愿服务起源与发展

志愿服务的精神源于古老的宗教慈善观念,但这不等于有人认为的志愿服务起源于宗教慈善活动。因为,慈善是人类共同的语言,慈善行为是人类共有的行为。英文“慈善”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aritas”,意思是“对他人的爱”或是“对有需求的人或贫困的人行善和慷慨施舍”;另一来源于拉丁语的词“philanthropy”也蕴含“对人的受”。当慈善针对的是不确定的人群时,就演变成为公益。而公益和志愿是志愿服务的共生体,是志愿服务的内在特征。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有一句名言:公益优于私益。这种公益思想与现代的志愿精神是相吻合的。当然,宗教团体的慈善活动对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促成现代志愿服务的形成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代西方志愿服务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萌芽阶段

现代志愿服务兴起于19世纪初。在工业革命初期,大批农民因“圈地运动”失去土地,不得不受资本家的剥削。工人们的命运极为悲惨,这时,以宗教慈善活动为主要形式的济贫组织纷纷建立起来。1869年,英国牧师享利·索里召集独立分散的慈善组织在伦敦成立了“组织慈善救济及抑制行乞协会”,后很快改名为“慈善组织会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简称C.O.S)。

1877年,一位曾到英国考察慈善组织协会的美国牧师韩福瑞·哥尔亭,在布法罗(buffalo)组织成立了美国的第一个慈善组织。

2、发展壮大阶段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20世纪50年代,欧洲在慈善组织的基础上诞生了第一批志愿者组织。当时,由于战争造成的重大破坏和交战国人民之间的敌视,志愿者组织主要是参与国家重建和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和沟通。这期间,欧美等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志愿服务逐渐也受到了政府的重视和鼓励。

3、规范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冷战结束,西方国家的志愿服务工作不仅进一步规范化,而且扩大成为一种由政府和私人社团所举办的广泛性的社会服务工作。志愿服务工作的重心不仅在于调整被救助者的社会关系和改善他们的社会生活,更在于调整整个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志愿服务工作逐渐制度化、专业化。

4、海外服务阶段

从冷战结束至今,由于欧洲主要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及保障体系逐步健全,这些福利国家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活动基本上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慈善组织所承担,欧洲志愿者组织的国内服务职能逐渐萎缩,而随着能源危机、环境污染、人道主义灾难等国际性问题逐渐成为欧洲志愿者组织的服务主题,体力劳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降至次要地位。

志愿行为生活化——国外志愿服务现状

当前,国外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得十分活跃。志愿服务正以其突出的社会效益受到越来越多国家政府的重视。许多国家的志愿服务活动起步早、规模大,社会效益好。它们在国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已逐渐步入组织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轨道,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运作机制和国际惯例。志愿服务活动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形式,志愿服务活动几乎家喻户晓,志愿服务意识为大多数公民所接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已成为广大公民的自觉行动,成为人们生活的组成部分。

1、美国

美国志愿服务活动非常普遍、发达,美国自由队(The USA Freedom Corps)主任德西瑞·塞尔曾表示,志愿精神已融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2006年有6100多万美国人自告奋勇地为慈善组织及全国服务性机构工作,布什总统呼吁美国人在一生中至少为社区奉献两年(4000小时)的服务。调查显示,美国志愿者人数占总人数的56%,人均每周腾出4个小时做义工,高于世界其他国家。

趋于完善的法律保障是志愿者活动能在美国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法律对志愿者活动的保障和支持是综合性的、多方面的。美国政府在1973年就制定了志愿服务法。目前美国修订的志愿者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内志愿服务修正法》(1989),《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1990),《志愿者保护法》(1997)等。同时美国在其他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优惠上都显示出了对志愿者活动大力支持的态度,对志愿者个人的物质保障方面也有很多相关政策法规,如联邦与州都设有专门机构,每年有专项资金,对志愿者绩效进行评估,志愿者经历可以加学分,对于升学、就业、晋级都有利,杰出的志愿者还将得到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2、英国

在英国大约有70万个社区和志愿者组织,其中慈善组织25万多个,这些组织是英国公民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是和英国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由于英国属于不成文法国家,国内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志愿者服务法,除有相关判例来调整志愿者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外,政府部门还发布各种单行法规,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早在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就颁布了《济贫法》(The poor law),主要依赖宗教团体和市民社团为穷人提供志愿服务。一些有关志愿者服务的判例也规定:在英国超过16岁的青年就可参加志愿服务,对于学生而言,他们每年要献出三个月左右的时间用于志愿服务,如帮助邻居除草、打扫教堂卫生等。英国还有不少鼓励捐赠的制度,如返还所得税制度,不仅是国家财政变相的支持,更鼓励社会广泛捐赠。

英国还有一些志愿者组织,不仅在英国家喻户晓,而且在国际上知名度也很高。目前英国海外志愿服务社每年大约派出1800多名志愿者到60多个国家。我国改革开放以后,英国海外志愿服务社便派出志愿者到我国教授英语。目前,服务社在我国的志愿者大约有200名左右,主要在我国贫困地区的学校教授英语。

3、德国

在德国国内,志愿活动非常广泛和普及,据统计,德国共有2300万志愿者。而德国的志愿服务史可以上溯到上世纪二十年代。当时,德、法青年在志愿组织的初期模型“国际劳动营”的框架下重建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被毁的房屋、牧场,共同的劳动,创造了交流沟通的机会,加深了了解,消除了战争造成的不和。此后,志愿活动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组织形式也日渐成熟。

为了响应“国际志愿者年”,支持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德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际志愿者年委员会”。此外,还在联邦议会当中专门开设了“市民志愿活动前景”委员会,协调处理志愿活动的相关事宜,完善相关法律文献,进行志愿活动宣传、研究和调查等。

2002717日德国对《奖励志愿社会年法》和《奖励志愿生态年法》进行了全文修正,进一步扩大了志愿服务的范围,鼓励1627岁的青年暂时离开校园,投身社会或环保志愿服务的行列。同时参加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是也可以接受教育辅导,加强对服务领域的认识。不仅如此,志愿者在租税、交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优惠奖励。

4、法国

志愿服务精神成为现代法国社会思想观念的一部分,在法国社会中有深厚的道德文化基础。法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法国男性,符合条件者都必须履行国民志愿役,对违法者处以二年有期徒刑。志愿役分为兵役和民役二种。国民志愿役在保证国防力量及若干公益事业人力来源的同时,又行使对青年一代公民教育的职责。据统计,1990年法国参与志愿服务的人数占18岁以上总人口的19%2003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27%

5、日本

日本的志愿服务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援助战后回国人员和孤儿,日本开始了象欧洲一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据统计,日本约50%的国民参加过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从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开始向境外派遣志愿者,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知识和技术援助。日本派往海外的志愿者任期一般为两年,政府为第位志愿者提供国外生活津贴、医疗费用、人身保险费、旅行费用,以及配偶、子女探亲的旅费。海外志愿为日本国际地位的提升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所以,海外志愿者得到锻炼的同时,在日本社会上也获得了高度评价。1995年阪神大地震时,日本志愿者团体在救灾抢险和灾后重建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催生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推动和促进公民共同参与公、私立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志愿服务活动。

6、韩国

韩国的志愿服务有50多年的历史,1988年汉城奥运会使用了27221名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在韩国掀起高潮。汉城教育厅规定,从1995年起,初中学生的志愿服务活动要义务化,1998年以后,志愿服务活动的分数将占高中成绩的8%。现在,志愿服务已成为居民参与地方政府行政、甚至地区开发等事务的手段之一,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和经费不足的局面。志愿者人数也呈不断上升趋势,活动领域不断拓宽,涵盖了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地区社会公益活动、维护交通秩序及老人和残疾人服务等各个方面。

7、新加坡

在新加坡,15岁至30岁的青年有73万人,占总人口的26%,其中,30%的人有志愿服务的愿望。新加坡最大的青年组织——人民协会青年运动成立于1972年,在全国有96个青年团,10万名团员。青年运动通过组织大量的包括志愿服务在内的活动,实现了调和种族关系、增强社会凝聚力、保持社会稳定并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一直亲自担任人民协会主席。新加坡政府部门官员也分别在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志愿组织中担任董事,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直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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