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通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拟订和实施全县防治艾滋病规划和措施。
(三)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全县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落实有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管理;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六)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级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研究提出促进全县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负责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组织编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协同做好毕业后医学继续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
(十四)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六)贯彻执行全县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贯彻中医、西医和民族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七)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干部保健政策,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
(十八)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县无偿献血委员会和县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