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衡东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一)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国有企业(公司)资产、国有股权和县集体企业资产。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县人民政府监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权益类资产、对外投资和举办经济实体形成的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资产配置、收益管理等职责。
(三)监管全县国有资源性资产和国有无形资产。遵循“政府所有、部门营运、国资部门监管”的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土地、矿产、水源、河道、航道、砂石、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及城市基础设施冠名权、广告权、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公共交通路线经营权等资源性国有资产、国有无形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
(四)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的核准、合同备案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审核和监督;按规定审批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对全县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监管;负责监督与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经营和调剂。
(五)指导监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负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中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不实资产核销、资产抵扣等审核工作。负责县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资产处置的资金管理、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财务凭证及改制档案的交接等工作。
(六)负责县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收缴,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方案,提出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建议。
(七)考核监督投融资平台公司,在风险可控条件下,根据县政府授权,对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开展融资和投资活动。
(八)负责拟定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县投融资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和劳酬分配的考核兑现工作。
(九)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有、集体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的统一归集、集中管理办法。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
进一步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合理使用。
(十)负责整合全县公车资源,规范和加强公车使用管理。
(十一)协助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