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
地表水、
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信息。
(三)按照国家、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委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程序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四)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五)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六)负责全市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八)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工作;对中小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十)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工作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市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