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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行******法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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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介绍
活动联系人: 吴*林
联系电话: 13******315
联系邮箱 : hnm*********com
集合地点:益阳市安化县g207
    





同学们:下午好!
    同学们:你们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你们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以,我们学校也要开展相关道德法制教育方面的模范评选活动,希望同学和家长们积极参加。
 
下面给同学们讲法制 道德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制维权(消费维权)
(一)、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包括三类:一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如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质消费。二是精神消费,如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费。三是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如农机具、农药、化肥、种子等方面的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商品: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经过加工制作,也不管其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服务: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关于商品的消费,即购买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关于服务的消费,不仅包括自己付费自己接受服务,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费自己接受服务。不论是商品的消费还是服务的消费,只要其有偿获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就属于消费者。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生活消费主要是公民个人(含家庭)的消费,而且对公民个人的生活消费是保护的重点。但是,生活消费还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都是由个人使用,有些单位还为个人进行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二)、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三)、消费者维权赔偿的法律条文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国民的生存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惩罚性标准方面比起《消费者保护法》明显的进步体现在赔偿额度的规定上,第96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任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食用不安全食品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过期食品 十倍价款赔偿
  家住鱼水管区的蒋女士于2006年8月1日,在梅城某商店购买了2袋某品牌果珍(果珍橙味配料:白砂糖.柠檬酸.柠檬酸钠,食用香精,磷酸三钙.增稠剂.维生素C,铁盐.着色剂,食盐.胡萝卜素.叶酸,维生素B12.总共有鲜橙味、柠檬味、芒果味、菠萝味几中口味.)。孩子冲饮后即发生腹泻,在医院花了医疗费用216元。蒋女士的儿子注意到该果珍包装袋显示其已过期(18个月)。蒋女士当时没有索取凭据,只好作罢。
  事隔一个星期,6月8日,蒋女士再次到该商店购物,发现此前购买的过期果珍仍然摆在货架上。蒋女士用身上的钱购买了4袋该果珍,计币56元。随后,蒋女士与该店交涉,但商店只同意退货,让蒋女士非常不满意,于是,蒋女士拿着4袋过期果珍及购物凭证来我站投诉。
  经调查,查看了该店的销售记录并与店老板核实,我们认定消费者蒋女士提供购物凭证属实。该商店应根据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蒋女士予以赔偿。
  经调解,商店对蒋女士购买4袋过期果珍的价款56元予以全额退还,支付蒋女士该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40元,并另外支付蒋女士22元打车费用和医疗费210元。最终,消费者蒋女士共获得了828元的经济补偿。
 
 “三倍”还是“十倍”赔偿 消费者可否自主选择?

  有消费者咨询,某超市有一种标价58元的食品出现问题,在商家存在故意隐瞒行为的前提下,如果按“新消法”的三倍最低500元赔偿标准,消费者只能获得500元赔偿。但是如果按“食安法”的“十倍赔偿”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580元的赔偿。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是否有自主选择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当两种法律条款撞车时,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新消法”属于普通法,“食安法”属于特殊法。在同一件案子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采用普通法。但是如果有特殊法,比如针对食品的“食安法”,出现问题时,就不再适用普通法。
假冒商品:
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伪劣商品:
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
(三)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六)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七)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八)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十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十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处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
(十五)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十七)未按规定标明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
鉴别方法:
1. 对商品商标标识及其包装、装潢等特殊标志真伪进行鉴别;
2. 通过感官品评或其他简易手段进行鉴别;
3. 按照国家标准对商品理化、卫生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测;
4. 利用本部门的专业特长,特别是长期实践积累的经验,对本企业或行业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进行鉴别。
二、道德模范
道德模范分以下几类
1.助人为乐模范。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益行动、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2.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诚实守信模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
4.敬业奉献模范。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5.孝老爱亲模范。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如助人为乐模范刘彪,男, 13岁,乐安镇中学学生。他四年如一日默默无闻的帮助照顾一位叫蒋太生的五保老人,大家都叫他是山旮旯里的小雷锋!
  五年前,他看到邻居蒋太生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就萌生了去帮助老人的念头,当时,刘彪家里认为他年龄太小,并不同意,但刘彪执意要去帮他,刘彪说:“他太可怜了,你们平时不是经常说要帮助有困难的人吗?”家里人也就支持他了。开始,由于年龄小,挑不起一担水,就挑半担,有时不小心摔倒了,又重新去担。为老人煮饭、炒菜。最难的就是帮老人洗衣服,由于长期卧病在床,衣服上有时并不干净,特别到了冬天,冷水伴着衣裤上的脏物,真是又冻又恶心,但刘彪同学想到老人的难处,并不怕脏,一件一件的搓洗,直到把衣服洗得干干净净为止。后来,老人由脚不能动发展到了手也不听使唤了,服侍老人的担子更加加重,一变天,老人就发愁,连上厕所也离不开人,繁琐到了屁股都得让人擦。刘彪用行动让蒋太生老人感觉到了人间的真爱,温暖了他即将枯死的心。
蒋太生老人逝世后,刘彪并没有停止自己的善行。他又主动照顾乐安镇乐群村天然组一位叫肖月英的75岁盲眼老奶奶。刘彪他年纪虽小,但他把纯真的爱献给了社会,用自己的行动谱写了一曲少年先锋队的赞歌,带动了身边助人为乐风气的悄然兴起。
 
    如孝老爱亲模范夏志美,男,现年30岁,安化县南金乡将军村人。因母亲患有一级精神病,父亲罹患中风瘫痪在床,他16岁便从父亲那里接过了养家的重任,沉重的生活重担一挑就是十四年,始终不离不弃。他用十四年的清贫、坚守与操劳,艰难承载着新世纪年轻人“孝老爱亲”的沉重责任。
  迫于生计,夏志美带着两个神志不清的老人踏上了外出务工的旅程。为了防止神志不清的父母在茫茫人海里走失,他用带子将他们轻轻绑在自己的手臂上,周围人群总是向他们投来异样的眼神。后来在上海地铁站的一家饭馆里找到了一份临时工作,由于他一个人既要上班,又要照顾父母,因此,他每天只能休息5个小时,有时忙时就只能在板凳上打个盹。生活虽然艰苦,但是每个月有收入,让他看到了希望。
  近三年,由于父亲完全瘫痪在床,他不得不放弃打工的机会,几乎都在重复着同样的生活:早上6点起床,替父亲换尿片、擦洗身子、敷药按摩、换洗衣服、换洗床单被褥,再给父母做早餐,给父亲喂饭。白天,时而打点一下菜园,时而去山上砍柴,再给父母做中饭、晚饭。睡觉之前,还要替父亲换尿片、擦洗身子、敷药按摩。他晚上不敢睡得太沉,听到一点动静就立即爬起来,生怕懵懂好动的母亲会生出事端。
为了赡养残疾的父母,夏志美放弃了一个正常人对生活、爱情以及幸福的渴望。情绪低落的时候,他会跑到山上去砍柴,用繁重的体力劳动去暂时遗忘生活的艰辛。周围的几位邻居在介绍夏志美的贤孝与磨难时,无不洒下感动的热泪。
    今天我们所讲的道德,指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不同的对错标准来自于特定生产能力、生产关系和生活形态下自然形成的。道德的最本质的作用是用来维护群体以及个人的利益权益最大化。一个社会一般有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只涉及个人、个人之间、家庭等的私人关系的道德,称私德;涉及社会公共部分的道德,称为社会公德。道德为非正式公共机制,非正式既指无法律或权威能判定正确与否,而公共机制指所有场合都能套用的准则。
祝同学们:身体健康  生活快乐  学习有成 个个争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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