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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在全省形成志愿服务的浓厚氛围,展现湖南志愿服务风采,推动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和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志愿服务评选表彰项目包括:

()湖南省优秀志愿者;

()湖南省优秀志愿服务组织;

() 湖南省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

() 湖南省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

() 湖南省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湖南省优秀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长期坚持并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在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志愿服务中,事迹突出,群众公认;

(三)在湖南省志愿服务网络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注册,且年志愿服务时长达到300小时以上。

第四条  湖南省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评选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并在湖南省志愿服务网络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登记,章程完善、管理规范,志愿者队伍在30人以上且相对稳定,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能紧密结合全省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扎实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活动经常,成效明显,具有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社会影响力;

(三)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积极倡导志愿精神,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志愿服务组织所属的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均不少于120小时。

第五条  湖南省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

(一)长期关注和支持志愿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志愿服务发展规律,对推动和促进志愿服务工作提出针对性强、富有创造性的建议或意见,为全省志愿服务事业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为全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特别是在志愿服务理念普及、志愿服务文化培育、志愿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志愿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长期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提供信息、资金、技术、物资、设备、交通等方面支持,并产生较大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第六条  湖南省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一)在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培育志愿服务文化,推介、宣传志愿服务典型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积极搭建志愿服务活动平台,鼓励、支持和引导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长期为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支持,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提供资助,并产生较大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第七条  湖南省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条件:

(一)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等志愿服务项目;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体系,规范的管理制度,成熟的运作模式,显著的服务成效,良好的评估、总结和发展规划,档案资料保存完整,开展时间不短于1个月,参与志愿者不少于10人;

(三)在传播文明、服务社会、促进和谐方面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具有较大影响力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创新做法和典型案例;

(四)在全国、全省或本地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示范导向作用和较高社会美誉度。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省文明委、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湖南省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表彰活动,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

(一)申报。由各市州文明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文明办和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广泛发动、层层推荐和精心筛选的基础上,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和通知要求,向活动组委会申报推荐。

(二)审核。活动组委会根据评选条件,征求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按照13的比例确定社会评议名单。

(三)评议。在湖南省志愿服务网开辟专题网页进行展示,并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接受群众的评议和投票。投票按照11.2的比例确定审议名单。

(四)审议。由活动组委会组织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对投票产生的候选人进行审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照11的比例确定公示人员名单。每个评选表彰项目各确定1个备选人或备选单位(集体)。

(五)公示。对最后确定名单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设置监督电话,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候选人、候选单位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而候选人、候选单位无法提供免责证据的,取消其参评资格,以备选人和备选单位替补。

(六)报批。公示期满后,对群众无异议的名单报省文明委、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领导批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省文明委、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下发文件,对评选出来的湖南省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予以命名表彰,按照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颁发证书、奖牌、奖金。

参评全国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候选名单从本名单中产生。

已获得由中央文明办等国家部委机关表彰的全国优秀志愿者、全国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等不再参加全省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表彰。

 

第五章   

第十条  建立湖南省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管理档案,对表彰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在湖南省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名单中,有申报时弄虚作假,或者获得荣誉后违法违纪、计划外生育、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参与邪教活动、道德败坏等情形的,撤销其相应称号,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上级有关规定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湘文明委【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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