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除了《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中所包含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外,环境保护法还有大量以成文的专门单行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类:
从属于国家宪法的综合性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主要确立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措施,体现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原则规范,是制定和施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基本依据。
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行法,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环境经济管理方面的单行法,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从属于广义的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主要有《能源节约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家环境标准等。例如《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湖南省环堃保护条例》等;《环堃标准管理办法》等。
此外,在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中,各国政府陆续签订了一些国际性的环境保护条约,或者双边、多边协定。我国己经签署批准的多边国际环境条约已有近50项,例如1989年加入的《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等。来源:湖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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