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支持和发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的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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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文明办[2016]10号)文件精神,依据《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支持和发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党委政府领导,落实中央文明委工作部署,发挥好各级文明办、志工办牵头作用,民政部门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文明委、志工委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社会各阶层广泛参与,共同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市州(县市区)应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文明办,与文明办合署办公,牵头规划、指导、协调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学雷锋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学雷锋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同级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二、加强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建设
1、推进依法登记。
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鼓励基层群众性自发性组织依法登记。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民政部门应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对于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在不违背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活动地域适当放宽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所需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在活动场地、活动资金、人才培养、保险保障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经单位领导机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本单位、本社区内部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依法登记、运作规范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为其提供规范指导和工作支持。
2、加强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党建工作。
独立法人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设立党的组织,在注册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党建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党建工作方案,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新经济组织内设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由所属党组织指导开展党建工作。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的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凝聚群众,保证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自身党群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3、完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已登记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章程建立健全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重点完善组织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内部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和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公开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努力提升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4、发挥学雷锋志愿服务行业组织作用。
省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作为全省学雷锋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打造综合性服务平台,促进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交流合作,反映行业诉求,完善行业监督,推动行业创新,为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争取有力支持。各市州(县市区)要依法成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学雷锋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具备条件的行业(系统)要依法成立本行业(系统)的学雷锋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级行业组织的先行规范、示范引领和自我约束作用,引导行风建设,加强行业监督,加强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为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监管提供有力辅助,逐步建立健全与学雷锋志愿服务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行业运转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为学雷锋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登记、注册及发挥行业监督约束作用提供政策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同级学雷锋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运转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5、扩大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覆盖面。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新经济组织应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并为本单位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在人员管理、团队建设、综合人身保障、活动开展等提供资金、物资和政策等方面支持,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鼓励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提供资金资质证明、审计、法律咨询等学雷锋志愿服务。文明单位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机构健全、管理顺畅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全国文明单位每年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不低于8次,省级文明标兵单位不低于6次,省级文明单位不低于4次。
6、完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监督管理。
加强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日常监管,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评估、行业评估、资助方评估、服务对象评估和自我评估有机结合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进行跟踪评估,将评估情况作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社会各界资助以及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诚信建设,将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守信情况纳入社会组织诚信指标体系。对业务活动与学雷锋志愿服务宗旨、性质严重不符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建立退出机制;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夯实学雷锋志愿服务阵地
1、强化学雷锋志愿者工作站建设。
推动全省城乡社区建设学雷锋志愿者工作站,以社区为主阵地,依托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吸纳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常态化入驻,打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前沿阵地;推动各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革命纪念馆以及车站、码头、空港、医院、风景旅游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设施招募志愿者,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推动具备条件的农村建制镇(乡)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使学雷锋志愿服务向农村延伸发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要以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为依托,了解和征集群众需求,结合自身能力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学雷锋志愿服务规划,设计服务项目,常态化开展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2、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训基地建设。
推动成立省级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训基地。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训基地,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依托现有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训基地。以各级学雷锋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为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孵化培训基地的作用,切实做好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训工作,支持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建章立制、初期运作和发展壮大,帮助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现有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吸纳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进驻,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各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为本级学雷锋志愿服务孵化培训基地建设、运营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质和政策支持。
3、加强学雷锋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
按照中央文明办《学雷锋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MZ/T061-2015)有关要求,对湖南志愿服务网进行升级改造,实现PC端、手机、微信公众号一体化,建设覆盖全省的志愿者注册招募、信息发布、活动展示立体平台,依托现有的志愿者工作站等活动平台,推动社会公共设施标准化学雷锋志愿服务信息采集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学雷锋志愿服务团队管理、学雷锋志愿服务信息实时记录及更新,为全省学雷锋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者星级认定、学雷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保障体系及表彰激励机制建设等提供技术支撑。各市州、县市区文明办、志工办及有关部门要指导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以湖南志愿服务网为依托,完善组织及个人基础数据,依托网络发布活动、招募人员、展示风采,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信息化规范化发展。加大学雷锋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培训力度。
四、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创新发展
1、创新学雷锋志愿服务方式方法。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明确服务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所需所盼,发挥优势、各展所长、加强融合、相互协作,积极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创新发展,打造项目精品,形成品牌效应。推进“互联网+学雷锋志愿服务”,各级行业组织应积极发挥协调作用,为广大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依托互联网和新媒体进行团队管理、活动发布、人员招募、网络公益众筹、项目公示等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积极探索淘宝公益店、网络微店、网络义卖等形式,为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网络常态化公益活动等提供支持,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创新发展。推广“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作机制。推动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常态化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链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发挥志愿者热情高、来源广、肯奉献的人力资源优势,形成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协调配合、共同开展服务的格局,促进学雷锋志愿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推广“菜单式”学雷锋志愿服务。建立完善优秀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库和优秀项目库建设,鼓励引导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公开本组织志愿者技能、特长和提供服务时间等信息,与群众需求有机结合,实现供需有效对接。鼓励社区、小区等基层自治组织收集、整理、发布广大群众的需求,方便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精准对接群众需求,有效服务群众。
2、增强组织造血功能。
积极探索通过学雷锋志愿服务交流会、学雷锋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等措施,指导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牢固树立项目意识、品牌意识,不断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和宣传推广能力,通过优秀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品牌争取各方资源,吸引资助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承接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环保、文化等领域的学雷锋志愿服务。鼓励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积极参加公益创业和公益创投、争取政府补贴与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妥善解决学雷锋志愿服务运营成本问题,为组织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3、加强交流合作。
鼓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新经济组织内设的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与学雷锋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依法注册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合作,通过优势互补、资源融合,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之间,在理论探索、技能提高、人才培训、资源共享、项目共建、共同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全国性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交流合作,积极承接基金会、公益机构、公益项目入湘、驻湘。严格规范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涉外合作,确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人才示范培训机制,依托高等院校、党校、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人才培训基地,加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面、师资完备、教材规范、分级分类的常态化志愿者培训体系,逐步提高整个志愿者队伍的服务意识、能力和水平,以专业化的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要不断建立健全内部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积极支持本单位、本社区的专业人才加入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不断优化志愿者队伍结构。党政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利用工作之余积极参与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医务、救援、心理辅导、文化、科技、体育、法律咨询等具备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5、营造良好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要坚持立足中国国情,体现湖南特色,发现发掘、宣传推广学雷锋志愿服务领域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创新做法,刊播一批学雷锋志愿服务主题公益广告,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文化宣传声势,扩大学雷锋志愿服务社会影响力。各地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将学雷锋志愿服务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课教育、党团员活动等。文明单位要利用道德讲堂、单位宣传栏、官网等广泛传播学雷锋志愿服务理念。学校要贯彻落实好教育部印发的《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号)文件要求,在思想品德及社会实践课程中,增加学雷锋志愿服务内容,推动学生积极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使雷锋精神和学雷锋志愿服务理念传播更加广泛,为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保障体系建设
1、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加大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运营经费投入,结合学雷锋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优秀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评选等活动,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促进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团队建设,打造品牌项目,推动全省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健康成长。加强对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的财税政策支持,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在活动场地、活动资金、人才培养、品牌打造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激发区域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依法成立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发展。
2、探索科学的褒奖嘉许帮扶体系。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建立常态化的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及优秀学雷锋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表彰奖励,逐步建立优秀志愿者人才库、优秀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库和优秀学雷锋志愿服务项目库,为政府采购学雷锋志愿服务项目等提供依据。各行业系统按照现有的政策法规,对本行业、本系统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和优秀学雷锋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褒奖嘉许。
3、完善学雷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储蓄”制度,积极推广学雷锋志愿服务“时间银行”、“服务转换”等有效形式,把提供学雷锋志愿服务与优先接受学雷锋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志愿者自身需要社会提供帮助时可以优先得到服务回报。建立“星级志愿者”认定制度,对有良好学雷锋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嘉许回馈,鼓励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学雷锋志愿服务经历且表现突出者。鼓励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商业机构对优秀志愿者给予消费优惠。关心关爱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罹患重病、严重伤残、生活困难的优秀学雷锋志愿者进行医疗救助、法律援助或家庭帮扶支持,发动社会各界给予关心关爱、帮扶救助。
4、加强学雷锋志愿服务保险保障。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学雷锋志愿服务公益保险保障,鼓励多渠道筹资为志愿者购买保险。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为参与志愿者购买保险。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根据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为本单位内设的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者购买保险,可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湘财外〔2004〕49号文件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及新经济组组织经内部决议,同意给职工从事学雷锋志愿服务购买保险的,按照湘财企〔2003〕4号文件转发的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行〔2003〕61号)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