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一直备受关注,随着《慈善法》的颁布实施,公益慈善愈来愈严谨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迎来了慈善事业发展的“黄金时代”,然而,就目前而言,依旧有不少的人对我国慈善事业的认识存在着误区。
误区一:认为慈善事业不需要任何成本
“这种观点十分流行。”郑功成教授说,“其具体表现是:政府不愿给慈善事业以更多、更便捷的税收优惠,更罕有对慈善组织及慈善项目的直接财政支持;一些人只要听到慈善组织提取了管理运行费用,就会怀疑慈善组织‘行为不良而愤慨不平;一些捐献者,则要求将自己的捐献百分之百地用于受助者等。”
他指出,美国、德国、英国等很多国家以立法形式确认,现代慈善虽然具有传统的道德教化功能,但更是社会分工走向更加专业化的一种职业工作,它需要大量专业人员来从事筹款、组织管理、善款分发和理念传播。在国际上,慈善组织的行政成本通常在其总支出的15%-20%。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也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但不少公众仍在争议,10%的行政成本是否太高?
“慈善机构要租赁办公用房,要支付工作人员薪酬,还要出差考查受助对象,以及举行一切劝募劝善公益活动,等等,每年如果只有10%的运行成本,应当是非常紧张的。况且,我国的慈善组织规模通常不大,筹款能力大都有限,一些慈善组织其实是在艰难中维持。这也是我国慈善事业不能得到大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郑功成表示。
不少慈善领域专家均指出,这一认识误区反映了中、西慈善理念的差异。慈善组织的员工不仅是“道德人”,也是“经济人”,保证他们一份大体上有尊严的收入是必要的。
“慈善事业虽然具有道德功能,但慈善组织不能成为无本之木。”郑功成说,“这种不承认慈善事业也需要管理及运行成本费用的观念,不仅让一些慈善组织陷入发展困境,其工作人员也不可能职业化、高素质化,直接限制了慈善组织的资源动员能力。”
北京慈善家李春平,为贵州一位素昧平生的贫寒少女捐赠30万元现金,作为骨髓移植的“救命钱”,30捆百元大钞摆放在少女病床前,照片惹来质疑不断。
有“中国首善”称号的企业家陈光标,几度高举钞票与灾民合影,又“出位”地宣布自己死后将“裸捐”,其高调言行被指“暴力慈善”,屡次陷入口诛笔伐。
“只要是真正帮助了他人的善行,都值得肯定与尊敬。以貌似高尚的言论来拷问行善者的动机,而不看行善者的真实奉献与慈善效果,是慈善事业的又一大认识误区。”郑功成说。据他观察,在不少赈灾募捐场合下,由于“旁观者指责过度”现象泛滥,无论企业还是慈善名人,不时会陷入“捐不好不如不捐,捐少了不如不捐”的尴尬境地。
“有的人不看别人拿出的是自己合法拥有的真金白银来助人,而是一定要窥探其‘不良动机,并引领一些围观者,形成强大的负面压力。这种唯动机论与苛求行善者的行为,至少不是良善的,因为对行善者的不公,即是对慈善事业根基的直接损害。”他说。
郑功成主张,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应当不问动机、只求效果。“可以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慈善行为,也可以理性地引导行善者尽可能以‘平等的姿态’来行善,但不应当臆想行善者的动机不良,更不能让行善者遭受不公正的指责与拷问。”
这样的认识误区还表现为,惯于将慈善事业中的“道德追求”与“利益追求”对立起来,而不是让行善者有收益,让有收益者乐于行善。
“尽管慈善事业是道德事业,但在市场经济与价值取向多元化的条件下,要求所有人参加慈善都是基于无私奉献,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激励大众参与。”他建议,应当对行善者给予相应的激励,这种激励既可以是精神方面的褒奖,也可以是经济利益的回馈。
误区三:慈善组织“去行政化”等于“排斥政府”
慈善机构如何“去行政化”,不得不说,这也是热门议题。我们需要警惕慈善事业陷入另一个误区:将政府与慈善组织或社会组织截然对立,非此即彼,从而排斥了政府与慈善组织有效合作这一选项。
还记得当年“郭美美事件”吗?曾一度引发全民围观,不仅使做过无数好事、善事的百年老店──中国红十字会受到极大损害,也连带了几乎所有具有官方背景或与官方有联系的慈善公益机构。
“此后,有的人不是基于善爱之心来督促和帮助慈善事业大发展,而是简单地将慈善事业与政府完全对立起来,全面抨击、否定慈善事业,甚至号召人们不再捐款、不再行善等,导致整个慈善事业陷入低谷。”郑功成教授表示。
经检索发现,受2011年慈善透明问责风暴影响,去年各级红十字会系统接受社会捐赠同比减少近6成。同时,数据显示,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已超过34.6万个,但无名分、制度缺失、市场利益驱动等,也使一些“草根”组织陷入无序状态、诚信危机,不良慈善丑闻时有发生。
郑功成教授提示,尽管政府包办慈善公益事业是不当的,慈善公益事业最终应当回归民间,并主要由社会组织来推进,但不应忘记传统体制的路径依赖非一日可以改变。“在承认政府可能失灵的同时,还应当承认,市场、社会机制也可能失灵。”他说,“转型时期,中国至少应当允许慈善事业的多样化,既要让民间的慈善组织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也要继续发挥有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的优势。”
他还提示,对慈善事业,政府力量至少应当在法制建设、财税支持、有效监管等方面,担起更大的责任。“政府还要努力将法定的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有机地结合起来。社会保障不可能满足国民的全部福利需求,如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利用好市场力量?政府责无旁贷。”
无论是何种慈善组织,都应当“去行政化”,只担当行善的责任,而不能步入官僚化的窠臼,培育一批让公众信赖的慈善组织与慈善品牌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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