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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章程

    
湘西自治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者精神,进一步规范州工商联机关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健全和完善机关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
  第三条 志愿者是在本单位工作并志愿加入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进行登记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由州工商联在职干部职工为主,在州工商联党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在州工商联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结合单位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确立志愿者活动。
第三章 招募与注册
  第六条 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有义务和职责向除机关以外的直属行业商会、直属会员企业招募企业志愿者,接受志愿者报名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服务队志愿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章程;
  2.自愿加入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
  3.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
  第八条 新申请加入的州工商联志愿者应先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服务满2次以上,可向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提出申请,并网上填报志愿者申请表。
  第九条 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的活动开展由州工商联党组织研究决定;新志愿者加入申请由州工商联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州工商联志愿者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 州工商联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 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2.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队伍的帮助解决;
  3.志愿者服务队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的志愿者公益保险;
  4.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退出的权利;
  5.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
  2.遵守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章程;
  3.完成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安排的服务工作;
  4.维护其他志愿者和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5.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条件可能)。
第五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 州工商联志愿服务范围包括会员企业服务、环境保护、建整扶贫、准老爱幼、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服务以志愿者及其队伍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三条州工商联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重点开展以下服务:
  1.长期定点开展扶贫村困难家庭、烈军属、残疾人、孤寡老人等“一助一”长期服务活动,敬老助残、扶贫帮困;
  2.围绕大型社会性公益活动开展阶段性志愿服务,发挥州工商联志愿者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突击队作用;
  3.开展法律宣传、咨询,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围绕州工商联机关建设与管理,组织志愿者定期进行机关文化建设、卫生清洁等服务;
  5.为见单位敬业工作的子女提供家教生活服务等少儿课外志愿服务;
  6.本着自愿原则量力而行,为特困服务对象提供物质帮助。
第六章 保障及服务要求
  第十四条 州工商联为志愿者提供专门的志愿服服务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 州工商联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各类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国家相关法律条例执行,接受州工商联党支部及志愿者监督。
  第十六条 参加活动的州工商联志愿者应准时到达集中地点,如确有问题需延时到达,必须提前联系活动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服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注意环保,尽可能地减少对居民群众的滋扰。
  第十八条 州工商联志愿者在活动过程中对活动有任何意见,应即时直接向服务负责人提出,并由其负责解决。
第七章 奖劢与处罚
  第十九条 为激励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热情,暂以累计服务次数为标准,设立星级工商联志愿者,在每年4月10日前后表扬本单位星级志愿者。星级志愿者评定标准(暂定):
  1.志愿服务时间满2次的评为一星(★)志愿者;
  2.志愿服务时间满4次的评为二星(★★)志愿者;
  3.志愿服务时间满8次的评为三星(★★★)志愿者;
  4.对在物质、奖金帮扶大及个人表现突出的个人可单独进行星级表彰。
  第二十条 对州工商联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以下错误者,按情节严重程序给予相应批评处理:
  1.在组织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误的将提出自我检讨;
  2.在活动中造成服务整体分裂倾向、背离服务发展宗旨、屡次延误服务工作等情况下,情节严重者劝其退出服务队伍;
  第二十一条 凡有损州工商联志愿者队伍形象声誉的活动、行为的志愿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自我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劝退。
  第二十二条 已报名注册的州工商联志愿者,半年无故不参加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活动则视其为自动退出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退出志愿者服务队,应书面或电话告诉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表决通过,可直接予以除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队伍活动必须与国家宪法、法律为根本,在州工商联党组的组织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队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志愿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志愿服务队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志愿者承担民事责任后,受害者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冒用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的名义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州工商联志愿者服务队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州工商联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州工商联负责。
 
湘西自治州工商联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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