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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条 洪江市志愿者协会(Hongjia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HV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带头倡树时代新风正气的各界人士组成的全市性的社会团体,负责对全市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总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属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倡导公民弘扬志愿服务精神,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市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本协会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洪江市文明委、洪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怀化市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洪江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位于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倡导志愿者的奉献精神,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三)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帮孤助残、支教扫盲、抢险救灾以及社会大型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五)规划、组织全市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对志愿者进行招募、培训、表彰、奖励;
  (七)开展与各地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身体健康,有从事志愿服务的能力和热情,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协会安排,履行承诺任务;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隐私等人格权利;
  (五)不得泄露协会工作和活动中获悉他人当依法保护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组成,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研究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九)聘请协会名誉顾问和名誉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及企业、单位、个人的资助;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开展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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