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本基金会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和短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长期性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 件;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根据项目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有关志愿者的招募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负责,报秘书长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志愿者可根据外网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申请表格或向本基金会领取申请表格,填报相关信息后寄送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七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应当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八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及时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 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四)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文秘、项目策划、档案管理、财务服务、项目执行、礼仪接待、网页编辑、后勤保障以及本基金会其他工作需要。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一)本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本基金会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凡申请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湖南省检察干警基金会志愿人员申请表》(后附个人简历),志愿者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本基金会与申请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开始计算志愿服务期限。
以集体形式为本基金会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临时志愿者,以集体名义与本基金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同时在志愿服务协议后附上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确认同意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本基金会为志愿者统一标识。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佩戴本基金会志愿者统一标识。
(二)本基金会志愿者秘书处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由本基金会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或者由本基金会指派专业的第三方志愿者培训机构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三)志愿者由本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志愿者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填写《志愿者服务评估表》,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四)秘书处发现志愿者有违反志愿服务协议情形的,可提前解除协议,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由秘书处办理。
(五)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优质服务、表现出色、业绩突出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相关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向湖南省志愿者协会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3.本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4.根据本制度规定,本基金会招募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均系为本基金会提供无偿的志愿服务。但本基金会亦可根据具体项目基金活动情况对服务于相应活动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象征性地提供工作必要性的小额志愿服务补贴,相应费用从项目基金活动费用中列支。
(六)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3.向本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七)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理事会审批后,交项目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湖南省检察干警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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