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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衡山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2019年12月13日第三届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衡山县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衡山县范围内青年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一批有理想、有抱负、充满热心和爱心的衡山青年共同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高青年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主题口号是“用奉献点亮青春”。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目标是要成为一个组织严密、管理规范、机制健全、行为高效的团队,一个充满理想、充满关爱的团体,一个能为他人提供帮助、能为社会作出贡献的组织,一个可供有志青年学习、提高、创业的大舞台。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为共青团衡山县委。登记管理机关为县民政局。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共青团衡山县委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适应社会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二)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三)为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提供志愿服务,开展爱心助学、帮扶孤儿、参与城市文明创建、助残敬老、无偿献血等志愿活动,开展公益宣传活动,按照“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开展各类有意义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开辟网站宣传志愿者精神;
(五)开展与其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六)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会直接组织管理的专项青年志愿者队伍,为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志愿者中介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提交申请书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行驶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协会宗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并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理事会将表彰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下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负责人;
(三)审议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协会重要活动计划,领导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对协会成员进行考核;
(七)修改协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和撤销各乡镇分会,决定各乡镇分会负责人的任免;
(九)决定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会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正、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均为兼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每个乡镇可设分会。分会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 衡山县团委、民政部门资金专项划拨:
  • 其他合法收入
  •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县团委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划拨,必须接受县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衡山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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