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民族职业中专学校
“雷锋号”志愿服务站管理制度
一、为弘扬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倡导“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志愿服务理念,以提升当代青年服务意识、扶贫济困为目的,规范和促进芷江民族职业中专学校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我校“雷锋号”志愿者服务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二、志愿者服务组织机构职责:在学校团委指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三、芷江民族职业中专学校“雷锋号”志愿服务点,设站长1名。负责招募和管理志愿者,并建立组织机构、制定规章制度、编写工作计划、记录工作内容,确保志愿服务工作有效开展。
四、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服务队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服务队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五、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完成服务队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三)维护志愿者和服务队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四)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六、芷江民族职业中专学校“雷锋号”志愿服务范围包括宣传禁毒教育、文明交通、热爱生命等知识,开展扶贫济困、关爱孤寡老人爱心奉献平台。
七、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志愿者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八、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广大市民、志愿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