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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题】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副会长王水霞在积极推动“全球文化论坛”申办的同时,关注商会工作,关注社会组织发展,此次两会通过商会提交的《关于重视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的提案》已被广泛关注。以下是提案摘要:
目前,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不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政府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运转方式对于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考虑不够,不利于培养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工作能力,影响了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二是社会组织尚处于发展阶段,社会各界对其地位和作用的认知程度还比较低。三是社会组织的自主意识以及自我生存与发展能力还相当薄弱。四是由于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特别是民营社会组织缺乏信任,科学管理引导不够,相关的扶持配套不到位,使得社会组织普遍面临筹资能力弱,筹资渠道少,经费匮乏等问题,严重影响其生存和发展。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激活社会组织已成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为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议:
一、建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要将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国家治理的范畴中统筹考虑。一是在政策法规体系上保护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利和创新能力,在机制上鼓励社会对社会组织的认同与支持,在标准和准则上确保社会组织运行的透明度。二是政府在政策制定、项目运作等环节,在涉及民生、文化等领域,要考虑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民营社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其中。
二、建立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交流机制
一是给社会组织提供简易明了的绿色通道,以便顺达民意并支持自治管理。政府应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参政议政、自主管理,在政府力量不及的地方发挥作用。政府所办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组织系统流程发挥作用,而广大民营社会组织有什么需求和想法,就很难达到,往往不知如何是好。有时,连政府部门也不知怎么办。二是鼓励社会组织加强对外交流。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做到和而不同,寻求、塑造和扩展国家之间的共有利益,社会组织尤其是民营社会组织可以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三、采取有效措施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一是通过政府购买,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更加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的作用。二是发挥社会组织在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粘合剂”作用。三是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作用。
四、完善社会组织自律和监督机制
一是通过政治、经济、法律的制度化建设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和政治文化背景的社会组织问责机制与监督体系,不断强化社会组织自律约束机制,以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行为的透明度。二是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使社会组织逐步实现由严格的行政控制向依法监管与科学监管的转变。通过建立政府监督、第三方评估、媒体与公众监督、同行互律和社会组织自律等几道防线,实施调节引导,保证各类社会组织享受政府同等待遇,进而保障并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转自中华工商时报,四川现代社会组织创新研究院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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