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爱心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炎陵县爱心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炎陵县爱心协会是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团体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炎陵县爱心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炎陵为宗旨。倡导友爱、互助、和谐、服务的理念。本着“志愿服务,奉献参与,团结互助,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社会爱心公益志愿活动。
第四条:炎陵县爱心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炎陵县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炎陵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炎陵县爱心协会办公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新市街皮防所大楼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炎陵县爱心协会业务范围:
( 一)提供社会公益性的志愿服务;
( 二)提供社会孤寡老人、孤儿和残障人士的扶助;
( 三)提供贫困学生和贫困人群的帮扶资助;
( 四)提供大型自然灾害后的支援救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炎陵县爱心协会会员是由愿为爱心公益事业服务的个人和团体自愿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并同意无偿从事义工、爱心服务;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不为谋求物质报酬、不受个人利益驱使、不因法律强制或他人强迫,自愿为帮助他人而无偿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甚至财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件或标志。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2)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捐赠、钱、物和谋取其它利益,不能参与违反公益服务原则的活动;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4)宣传本协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申请,并交回证件及标志。 会员一年内不参与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资格自动进入休眠期;连续两年内不参与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从失去会员资格起,其在会内担任的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炎陵县爱心协会QQ群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炎陵爱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有关重要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重要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炎陵爱心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参与本会活动不少于六次;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参与协会管理的热情,具备管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二十五条:炎陵爱心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炎陵爱心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其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炎陵爱心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根据本协会章程和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炎陵县爱心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炎陵县爱心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炎陵县爱心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炎陵县爱心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炎陵县爱心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炎陵县爱心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理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炎陵县爱心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炎陵县爱心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炎陵县爱心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炎陵县爱心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炎陵县爱心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炎陵县爱心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炎陵县爱心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炎陵县爱心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炎陵县爱心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炎陵县爱心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炎陵县爱心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