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馨欣公益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本协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登记的慈善组织,为了依法开展慈善活动,根据协会章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特就慈善项目的设立制定本规定。
一、慈善项目的设立应当严格限制在协会章程限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二、慈善项目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并且新设计的慈善项目必须与协会已在实施的慈善项目有明显的实质性的区别。
三、慈善项目的设计人应当对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设计,并提交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慈善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且同意的人数必须多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慈善项目才能设立。
五、未经理事会同意设立的慈善项目严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