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林业局志愿者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我局志愿者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志愿者的行为,提高志愿服务质量,根据上级的相关指示,我院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特制定志愿者奖惩及保障制度。坚持做到权利与义务统一,奖罚分明,进一步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者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工作岗位确定之前表达工作岗位的意愿。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二条 义务
(一)遵守志愿者章程和规则及我局志愿者服务队院相关规章制度。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积不少于20小时。
(三)服从指挥和调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我局志愿者服务队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盈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第三章 激励与处罚
第三条 激励措施
(一)以“志愿时”为参考依据,给予优秀志愿者评优,颁发志愿服务证书和证章。
(二)根据奉献“志愿时”多少和服务效果,志愿者可以获得纪念品。
(三)对能起到积极带头作用并表现出色的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四)对自愿参与志愿者培训,做到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并通过考核的个人,颁发相应的志愿者培训证书。
(五)未尽奖励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补。
第四条 处罚措施
(一)对不遵守志愿者各项规定和队伍安排的志愿者,给予警告。
(二)对培训过程中无故旷课的志愿者,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三)对无正当原因退出志愿服务的个人,对给志愿服务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志愿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