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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半截瘫,法援帮忙追赔偿款

        2012年12月3日18时20分许,家住韶山市韶山乡竹鸡村的村民沈某驾驶摩托车由永义亭方向经韶峰大道往竹鸡塅方向通行在制梁场路口内,遇谭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由竹鸡塅方向经湘S208线驶往工业园韶峰大道方向至竹鸡塅制梁场路口,摩托车前头面部与小轿车右边车身侧面发生接触碰撞,造成沈某摔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1月29日,韶山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承担主要责任,沈某承担次要责任。沈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湘潭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髓损伤并双下肢完全性截瘫,双上肢不全瘫,椎体压缩性骨折、鼻骨骨折等。住院治疗至2013年2月5日回家保守治疗。2013年3月5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给沈某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经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于2013年4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谭某一次性赔偿沈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53.8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以外,应付42万元由谭某通过银行给付沈某。之后,谭某通过保险理赔,支付给沈某32万元。但剩余款项10万元经沈某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沈某每天都需要大笔医疗费进行继续治疗,经济压力大,万般无奈经调委会介绍,沈某妻子于2013年2月23日到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欲通过诉讼渠道追回剩余赔偿款。
    中心人员详细了解案情以后,鉴于沈某为残疾人,为其开通法律援助申请“绿色通道”,免予经济条件的审查,当即呈报批准,并立即指派中心刘雪辉律师进行办理。刘律师了解相关案件情况以后,仔细对案件细节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制作谈话笔录。交代其回去搜集人民调解协议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于第二天代为起草了民事诉状,并递交法院。
    2014年2月26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刘律师在法庭上做了充分的阐述,刘律师认为,原告方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就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谭某本应本着诚信的态度按协议约定的数额和时间全部履行义务,但被告经多次催要,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应当继续履行未支付完毕的10万元给付义务,同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义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经济损失。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谭某所在公司湖南韶峰钢构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沈某交通事故赔偿余款10万元;二、如被告不履行上述义务,从2014年1月开始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自愿承担。法院当场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法援中心通过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沈某及其家属对法援中心的竭诚帮助以及代理人的热心服务表示非常感谢。
          
                                 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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