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追偿几经周折,法援相助终获赔偿
2013年4月18日17时45分许,家住韶山市永义乡白玉村的90后女孩李某在下班回家的途中,驾驶两轮摩托车,途径韶山市滴环线韶源村公路路段时,路遇文某驾驶的由韶山汽车站开往大坪林家湾的中型普通客车迎面驶来,并发生碰撞,导致李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被当场送往韶山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转入湘潭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经诊断李某左侧肋骨骨折、骨盘骨折、双肺挫伤等十八处受伤。此事故经韶山市交警大队认定,文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所受损伤经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两项。花费医疗费用等40余万元,还需康复治疗费用,遵医嘱还需二期治疗,对方垫付了20余万元医疗费,李某家里也花费了20余万元费用,家里因此负债累累,李某还未满19周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人介绍2013年8月15日李某的父亲带着李某前来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了李某父女,并认真审查了其提供的资料,认为其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具备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随即指派典明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的张小虎律师进行办理。张律师接手案件以后,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仔细询问详细案情经过,为了效率办案起见,随即为其起草了民事诉状,提交法院。并同时交代当事人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及收集与本案相关的医药费发票、交通费等票据,以及时进行维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故意刁难,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提出了异议,后经湘潭市交警队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要求重新认定。2013年9月25日,韶山市交警大队特别进行了机动车安全技术鉴定检验,并详细列举了本次交通事故证据以及事故形成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重新作出与原认定结果一致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文某一方仍然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张律师及时发现了文某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并非其本人,而是韶山市大坪乡梅花村村民赵某。随即向法院提交了追加第三人请求书。2013年11月12日,韶山市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在庭上张律师就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以及原告损失的相关问题作了重要阐述。对方提出韶山交警大队复议以后再一次做出同样的责任划分的行为是错误的,张律师认为此说法不成立,湘潭支队撤销原责任划分是认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韶山交警大队重新作出的责任认定上,对整个事故发生的事实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对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对要求适用的法律、法规列明,第二次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是完全正确的,应当作为此次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标准来执行。第三方赵某也辩称,李某家属拦截其营运车辆,造成其营运损失,请求法院公正判决。张律师认为,此问题与本案无关,应当另行起诉。同时,李某损失的计算依据应当按照2013-2014年的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因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赔偿标准应当是一审辩论终结时止。另外张律师也就李某的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以及护理费问题做了具体阐述。由于李某的损失尚未最终确定,且双方就相关问题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后李某提供了继续治疗的费用票据以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14年2月7日,法院再一次开庭,进行证据质证,张律师就相关争议焦点再一次做了重点阐述。韶山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2014年4月2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08249元;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190593元;由第三人赵某赔偿原告李某68264元;被告文某、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对此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此李某共获得赔偿367106元,成功维护了90后女孩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本人及其家属对于法援中心的竭诚援助表示非常感谢,对于张律师尽职尽责的服务态度表示非常满意。
韶山市司法局法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