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文化馆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新化县文化馆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
第二条 服务队由志愿从事社会、群众文化公益事业的学雷锋志愿者自愿组成的组织,为非营利性机构。服务队接受县文明办、县文体广新局的领导。
第三条 服务队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以“平等、负责、关怀、理解”为原则。
第四条 服务队面向社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服务队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服务队根据群众文化工作需要正常开展招募志愿者工作,并将志愿者所填写的信息材料汇总登记,完成注册登记流程、畅通渠道。
第七条 为社会建设及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为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培养青年的社会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道德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通过服务队的文化理念、专业知识和技能来引导群众文化、社会风尚,符合社会需要。
第十条 服务队活动内容是从事群众文化公益事业,倡导奉献精神。
第三章 队 员
第十一条 队员的基本条件
1、凡具有学习雷锋、并从事力所能及志愿服务意愿者,参加过文联、文化馆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专业人员。
2、愿意奉献自己的业余时间和精力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
5、遵守服务队章程,遵守志愿者管理守则。
第十二条 队员的权利
1、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服务队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3、提出困难和问题,申请服务队帮助解决的权利;
4、参加服务队提供培训的权利;
5、优先获得服务队提供的服务;
6、入队自愿、退队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管理守则,执行服务队的决议,履行志愿服务的职责;
2、积极参加总队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3、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4、积极宣传服务队的宗旨,自觉维护服务队的形象和声誉;
5、向服务队提出全理化意见和建议;
6、禁止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 队员退队应书面通知服务队。
第十五条 队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总队委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六条 服务队最高权力机构是新化县文化馆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
,由全体会员组成,行本下列权利: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决定服务队组织机构;
3、选举和罢免服务队委员会委员;
4、决定终止或执行协会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服务队委员会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服务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不超过四人),下设办公室、策划部、活动部、外联部等机构。
第二十条 服务队委员会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服务队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服务队在县属各地设立服务队站点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服务队的队长、副队长及各行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热心学雷锋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力;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二条队长、副队长、各行当负责人任期三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连任。
第二十三条 队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服务队委员会会议;
2、检查服务队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服务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服务队日常工作;
5、提名副队长、各行当负责人人选。
第二十四条 副队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所分管的队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行当开展工作;
3、协助队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各服务站点
第二十五条 服务站点是新化县文化馆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下设的直属组织,由服务队的优秀队员组成,设立专项服务队。
第二十六条 各站点设站长一名,负责服务站点的日常工作,由队长提名,队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服务站点的主要任务:传播志愿者常识并进行相关有针对性的培训,关心社会,开展各种有针对性、常规性、专业性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权利:优先参与评先争优,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优先参加公益志愿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项服务队:为充分发挥志愿者优势和技术技能特长,各站点设若干专项服务队:队员要求:青春阳光,品学兼优,有责任感,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水平,热爱志愿者事业。
第三十条 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注册的学雷锋志愿者会员;
2、志愿者活动中表现优异,有特长符合专项要求;
3、责任感强,学习、组织能力强,守纪律。
第六章 队务档案
第三十一条 队务档案由人事档案、工作台帐(工作档案、活动档案)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队务档案是新化县文化馆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在人事安排、日常工作、主题活动开展过程中所积累的文字与图像声像资料,是服务队的宝贵财产,不得随意借阅,如借阅要经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服务队经费来源为企业(个人)赞助和政府、主办单位拨款。
第三十四条 服务队的经费任何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不得利用服务队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新化县文化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7年2月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主办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