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文明办〔2016〕10号)、《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切实加强志愿助残工作,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传播志愿助残服务理念,提升志愿助残专业化水平,促进志愿助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残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专长和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各级各类助残志愿服务活动,无私奉献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资源和爱心,自愿为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助残志愿者开展助残志愿服务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公益性放在首位的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湖南省残联组建“湖南省助残志愿服务总队”,并设立全省助残志愿者工作管理办公室,挂靠省残联组织人事部,负责对全省助残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确保助残志愿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二)各市(州)残联分别设立助残志愿服务支队,县(市、区)分别设立助残志愿服务中队作为本级主要的助残志愿服务组织,负责本地区助残志愿者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三)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立助残志愿服务分(小)队,社会助残志愿服务团体可单独成立助残志愿服务分(小)队,纳入当地残联助残志愿服务支(中)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助残志愿者招募和服务工作的便利化。支持和鼓励大中院校在校学生成立助残公益社团,在各级助残志愿服务支(中)队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第五条 管 理:
(一)各级助残志愿服务支(中)队要在本级残疾人联合会领导和省助残志愿服务总队的统一管理下,规划、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助残活动。主要包括:
1.志愿助残理念的宣传、推广;
2.残疾人公益性活动的布置、导览、手语翻译等;
3.扶残助残公益性讲座、培训与辅导;
4.针对残疾人的帮扶、救助等公益活动;
5.参与残疾人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
6.参与国内外助残志愿者交流活动;
7.开展志愿助残工作理论研究;
8.其他公益性助残服务。
(二)各级助残志愿服务支(中)队要建立、健全包括助残志愿者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等助残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和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募、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助残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三)助残志愿者招募、志愿助残集体活动的组织等应通过“湖南志愿服务网”平台发起。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助残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以小时为单位。发起或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助残志愿服务支(中)队应及时记录入档。
(四)各级助残志愿服务支(中)队要制定规划,采取常规培训和岗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助残志愿者进行综合培训。常规培训重点加强助残志愿者对于开展助残志愿服务的工作理念、必备知识、基础技能等内容培训;岗前培训重点加强项目介绍、工作要求及安全教育等内容,提高助残志愿者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各级助残志愿服务支(中)队应参照省志愿助残服务总队的有关样式和标准,统一设计、制作和规范使用本级志愿团队的印章、队旗、队徽和队服等标识。
第三章 招 募
第六条 助残志愿者包括团体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
(一)团体志愿者。各级各类有志于为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服务的助残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各级康复中心、托养中心、培训中心、就业基地、阳光家园等残疾人服务机构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等。
(二)个人志愿者。有志于助残志愿服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拥有一定技能和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学生。
第七条 助残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助残公益事业,自愿从事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备从事助残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五)遵守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未成年人参加助残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八条 各级助残志愿服务支(中)队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助残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助残志愿者活动。助残志愿服务支(中)队招募志愿者要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纳入本地助残志愿者队伍统一管理。
第九条 招募程序:
(一)申请注册助残志愿者的团体或个人需先在网上注册志愿者身份(湖南省志愿服务团队注册网址:
www.hnvs.cn;湖南省助残志愿服务团队(员)交流QQ群:134131193;微信公众号:hnzczyz),再向助残志愿者支(中)队提出申请,团队填写《湖南省助残志愿服务团队注册申请表》,个人填写《湖南省助残志愿者申请表》。
(二)对申请注册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助残志愿者证(打印湖南志愿服务网提供的志愿者证并加盖本级助残志愿者队伍公章)。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助残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助残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助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助残志愿者组织提供的服务;
(五)对助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七)申请取消助残志愿者身份。
第十一条 助残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助残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三)履行助残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与助残志愿活动;
(四)自觉维护注册机构和助残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助残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注册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实行“星级助残志愿者”认证制度。根据助残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助残志愿者的依据。每年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
(一)达50小时以上为“一星志愿者”;
(二)达100小时以上为“二星志愿者”;
(三)达150小时以上为“三星志愿者”;
(四)达200小时以上为“四星志愿者”;
(五)达300小时以上为“五星志愿者”。
县、市、省级残联分别负责本级(和本级所授权的志愿助残组织)注册的助残志愿者一星至三星的审核评定,四星和五星需报省级残联审核评定。星级证书的颁发原则上安排在每年全国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主题活动日(7月6日)期间举行。工作突出、成效显著、影响力大的,由相应层级残疾人联合会授予“阳光助残志愿者”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组织依据助残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和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助残志愿者荣誉称号。
(一)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50小时的,优先推荐为县级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二)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优先推荐为市级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三)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优先推荐为省级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四)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优先推荐为国家级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五)四星级以上助残志愿者在升学、就业、晋级、晋职、晋薪、参军、表彰奖励等过程中,各级残联组织和志愿助残注册机构应积极推荐,争取有关部门优先考虑;各级残联组织及直属企事业单位要起带头示范作用;
(六)四星级(含)以上助残志愿者名单及简要事迹应于每年度的4月底之前报省残联,由省残联上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联部备案。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助残志愿者(团队及个人)因故退出,应向申请注册的助残志愿服务支(中)队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助残志愿服务支(中)队可取消其助残志愿者资格,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并通知本人(团队)。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助残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助残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助残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服务项目活动的。年累计缺岗次数达10次(含)以上,或年累计未请假缺岗5次(含)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