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永州市潇湘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带头倡导时代新风、树立社会正气的各类单位及各界人士组成的全市性非盈利社会团体。
第二条 永州市潇湘志愿者协会通过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永州市潇湘志愿者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永州市潇湘志愿者协会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永州市委的指导,接受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
第五条 永州市潇湘志愿者协会住所在永州市零陵区百万庄一号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永州市潇湘志愿者协会的业务范围
1、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永州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永州市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3、培养市民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4、为罪犯矫正、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5、规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会员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6、开展与兄弟志愿者组织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永州市潇湘志愿者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永州市境内依法成立的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凡在永州市生活、工作的自然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经会员部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志愿者登记表》或《单位会员入会登记表》;
2、经审查通过并培训合格;
3、由会员部发给志愿者证或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6、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志愿服务工作;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志愿者证或单位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参加本协会志愿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决定协会的组织设置与撤销;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50%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向会员代表大会建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免;
6、决定各机构干部的任免;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且不低于应到会理事1/2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会应出席人数的1/3,秘书长1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身体健康,能进行正常工作;
5、未剥夺政治权利及受过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负责本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1、召集、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免;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捐赠;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服务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管理、办公费用等非直接用于公益的费用额度控制在经费总额的10%以内。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员为会计人员,并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会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永州市委和永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全部由志愿者组成,为无偿劳动,不享受任何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其工作时间纳入志愿服务时间计算范围内。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永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永州市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永州市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永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永州市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2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永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