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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编号: GX-*******7-Y
  • 所在地: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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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欣公*********初战告捷

    一个律师无意上诉的事关孤儿权益的民事案件,并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公益志愿者代理上诉而获胜!这是公益的胜利?还是......
      长沙市馨欣公益服务中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初战告捷!2014年下半年,为保护孤儿与老年人合法权益,馨欣公益志愿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汉寿县孤儿肖可甜和老年人黄芝元的委托代理人,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年底,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与被上诉方湖南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湖南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肖可甜、黄芝元300000元,款项支付到肖可甜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案件受理费用由湖南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这一款项数额,比一审法院的判决数额多了近50000元。日前,肖可甜的监护人确认,已经收到了上述款项。
    这一案件历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均起诉至县(区)级人民法院、双方均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耗时近一年半。最终于2014年底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终结,各方均不得就本案纠纷再主张任何权利。
    2013年12月3日,益阳市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益X劳仲字[2013]第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为:被申请人湖南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二申请人肖可甜、黄芝元支付共计人民币222786.80元。
    对此裁决结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与被申请人均不服,均向益阳市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7月10日,益阳市XXX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3)X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被告湖南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肖可甜、黄芝元共计250368元,案件受理费由湖南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结果,肖可甜、黄芝元的委托代理律师无意上诉。馨欣公益志愿者在认真阅读完判决书后,认为判决书的判决严重侵犯孤儿与老年人的权益,决定以公民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肖可甜、黄芝元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被告方湖南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也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终,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湖南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肖可甜、黄芝元支付300000元结案。
    馨欣公益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以为孤儿老母多争取近50000元利益而初战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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