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可甜之母、黄芝元之女罗菊红系益阳某公司职工,2013年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益人社工伤认字(2013)19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罗菊红为工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没有给职工罗菊红办理工伤保险,又拒绝支付公司应该依法支付肖可甜和黄芝元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向益阳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依法支付她们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2014年1月21日开庭审理,到2014年7月10日才签发判决书,而判决结果没有保护未成年人与老年人的权益。
2014年7月25日,本人陪同肖可甜的法定监护人前往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2014年8月1日,益阳市司法局出具公代(辩)字(2014)第8号《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专用证明》,认定本人符合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条件。至此,维护未成年人肖可甜与老年人黄芝元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成为我作为志愿者的义务与责任。